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
一、贯彻《纲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下发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政府职能得到有效转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保障法律观念和知识在全社会得到一定普及。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劳动保障部门一些领域的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还没有完全得到落实,社会上不懂或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够强、水平还有待提高。按照国务院关于“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要求,今后五年是全面推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关键时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贯彻落实《纲要》,促进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促进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劳动保障部门职能转变基本到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得到落实,广大劳动者得到较为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中国特色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谐统一,能够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能及时被纠正、制裁,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增强,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的机制全面建立,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
——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劳动保障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准确、及时、全面,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劳动保障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都能得到有效监督,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氛围基本形成。
三、贯彻《纲要》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试点探索、依法规范、推广实施的原则,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取消不当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场、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的原则,取消不当的行政管理职能。
——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停止执行,并做好事后监管;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设定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责任等,并严格执行;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建立行政许可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完善审批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公示制度。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也要完善有关程序和制度。
——改革宏观调控方式。探索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就业和工资收入分配等事项进行宏观调控,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用行政手段安置就业、干预企业用工及进行工资分配,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自主分配的权利。
——改进社会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行政指导制度,探索开展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行政指导,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康复机构等管理上,建立和完善行政合同管理方式。
——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禁止职业技能鉴定与指定培训挂钩,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就业和社会保险经办公共服务体制。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较大规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争议等的预警机制,编制劳动保障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集体劳动纠纷等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加快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劳动保障监察等各项业务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各项业务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整合业务系统,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全国联网步伐,推进联网应用,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工作网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力争普及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不断扩大网上办公范围,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定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办法,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中国劳动学会、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中国就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的指导和规范,使其在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上发挥更大作用。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认真清理与劳动力流动就业有关的政策规定,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劳动力市场体系。
——依法科学合理地界定职能。认真研究劳动力市场管理、职业培训、境外就业、劳动关系等领域与有关部门存在的职能争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报请政府协调确定。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严格遵守“三定方案”。
——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依法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各项经费依法足额纳入预算,保障各项行政职能的切实履行;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禁止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制定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决策规则。科学合理界定各级部门的行政决策权;界定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决策前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最终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建立劳动保障部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和决策失误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科学合理制定立法工作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劳动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修改完善劳动保障部门立法程序规定。按照《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纲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改立法工作规定,明确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在立法过程中要吸收下级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学者、工会、企业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参与。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说明中要说明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探索建立对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研究确定立法成本和立法效益的指标构成、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成本效益分析结果的应用,使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将成本效益分析结果的应用体现在制定立法计划、起草立法草案以及法规清理等全过程中。
——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企业工资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出台。做好劳动保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制定工作,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与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劳动保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行个别清理、专项清理与不定期全面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明确各种清理方式的适用范围,要求实施机关应当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区域协调、部门协助,建立监察机构依法执法,有关部门和组织配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集中承担,其他机构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劳动者之比争取达到1∶10000。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执法方式,全面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逐步推行网格化、网络化监察方式,严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违法现象得到明显改善。
——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退休审批、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等行政程序和行为规范,统一监察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件、执法标志,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行为规范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议考核,对执法过错或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对执法绩效好的进行奖励。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探索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建立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的职业化。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广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完善劳动保障部门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搞好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的衔接,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受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拒不接受监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全面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出台前,必须经过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律审核,防止出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维护法制的统一。
(七)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普法工作
——编制和实施劳动保障部门“五五”普法规划。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充分整合法制、监察、宣传、干部培训、信访、就业服务、社保经办、政府网站、“12333”专用公益电话等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普法体制;每年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并切实落实。
——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
——建立和落实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轮训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小时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以自学和举办讲座、短训班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加大面向社会的普法工作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在新闻媒体开辟普法专栏、建立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律培训制度,不断探索新的有效普法形式,面向社会尤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贯彻《纲要》的保障条件
——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作为本部门贯彻《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贯彻《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纲要》及本规划的年度计划,将落实《纲要》的各项工作具体化,并切实落实。
——深入开展落实《纲要》的培训和宣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纲要》、本部门计划发放到每一个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和宣传,使《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各种观念,落实《纲要》需要制定的各项制度、采取的各项措施深入人心,真正成为开展行政工作的指南,并落实到具体行政行为中。
——建立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尚未成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编制部门协商,加快成立专门机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要选派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