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人社发〔2015〕2号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
法治人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法治人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2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设法治人社实施办法(试行)
为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人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总揽,以国家颁布的人社领域6部法律和配套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主线,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规范权力运行,竭诚服务群众,全面推进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为法治岳阳、幸福岳阳提供坚实的民生保障和人才支撑。
第二条 工作目标。着力打造权责统一的责任人社、高效运行的效能人社、公开透明的阳光人社;树立起依法行政、公平正义、竭诚服务、廉洁从政的人社形象;形成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公共权力依法运行、人民群众充分满意的法治人社新格局。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三条 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科学、程序合规、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决策根据内容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着力建设阳光人社。重点公开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专项资金分配和劳动关系等工作内容、办事流程、风险防控点信息,做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本局凡政策调整、工作动态、民情回复直接在人社门户网站公开。其它拟公开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或集体决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文件简报。严格按规定制发和处理公文,不重复发文,不发空洞文件,压缩简报。公文应控制篇幅,言简意赅,遵守保密规定。除局办公室以外,机关科室不准对外行文。规范性文件和涉及人事招录招聘、竞聘竞岗、专项资金分配等重要非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廉洁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其中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六条 财务管理。“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实行科室经费包干。执行财务报账审批流程,科室的专项支出,必须先有预算报告,按程序审批后再执行。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大宗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手续办理。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严格按岳市财行〔2014〕9号、10号、11号等文件执行。要加强对局属单位财务的监督,每年必须进行年度内部财务审计。
第七条 控制会议。减少会议次数,控制会议规模。所有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召开县市区人社局参加的会议须按管理权限报批。会议主办科室(单位)要提前5个工作日向局办公室申报,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召开。执行会议定点及经费管理规定。充分利用本局场所开会,不准以会议、培训为名外出旅游度假。会场布置要求简约、明快,不设背景,不摆鲜花、水果,不发香烟、纪念品。力求多会并开、长话短说。
第八条 文明办公。按时上下班,全年无故旷工2次以上者,取消年终评先资格。上班必须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戴牌上岗。保持办公场所整洁、美观、安静。上班时间不上网游戏、购物、炒股、聊天,不开微商推销商品。严格首问责任制,受理事项按规定时效办结。
第九条 就业创业。依法制订扶持就业创业的政策和办法,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劳动者公平就业,至2017年底实现就业服务平台和网络系统城乡全覆盖,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和中心城区协同服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培训监管。将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能力培训统一纳入培训监管范畴,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常态化、精细化监管,依法依规使用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培训补贴拨付与就业(创业)率挂钩,对未按照培训规程操作、未达到培训要求和培训效果的施训机构不予拨付补贴。严禁套领培训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就业专项资金收、管、支各环节的监管制度。预算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科学透明”原则,据实合理编制预算。集体审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优先保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七补两贷三扶持”支出项目,实行归口财务统计,定期公开支出项目明细,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制度功能,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依法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基金账户要定期对账,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每月网上公示,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入、使用、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服务。要依法扩面征缴,实现全民参保;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操作规程,完善“一事双岗双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执行退休、工龄年龄认定集体审核审批制度,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必须在社区(单位)公示并签署意见;加强信息修改授权管理,个人养老信息修改、重大业务问题必须经联席会议集体决定,严禁个人擅自修改参保人员信息;严厉打击骗保、套保行为。
第十三条 医疗生育保险服务。要依据《社会保险法》规范参保准入条件,不得随意放宽准入标准;严格执行缴费基数稽核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缴费基数、费率;严格按照医保“三个目录”审核、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合理医疗待遇;不得擅自扩大“三个目录”的规定,超范围审核和支付医疗费用;严格按协议指标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结算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和随意扣增结算费用。依法保障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得扩大或缩小基金支付病种范围。严格基金管理,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工残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必须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严格资料审核,规范医疗鉴定过程,尊重专家客观鉴定意见,为伤残职工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不得人为提高或降低伤残等级结论。
第十五条 工伤认定。依法依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严禁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刁难和拒绝受理。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客观、公正、及时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得人为放宽认定尺度;不得弄虚作假;对欺诈和骗取工伤理赔案件,依法坚决予以打击。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严禁擅自降低或变通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费率;核定并按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工伤职工待遇标准,不得拖欠职工伤残待遇。
第十六条 社保基金监督。发挥监管软件预警和疑点处理功能。强化非现场监督。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建立并保管好纸质和电子档案。加强财务实时监管、事后审计核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坚持要情报告,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做到程序、证据、处理合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保基金骗保案件重拳出击,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 公务员管理。坚持依法考录、公平考录、阳光考录。公务员选调(遴选)考试,严格坚持选调(遴选)条件。加强职位管理,不得突破限额审批职位职数。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管理。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得因人设岗,杜绝“萝卜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晋升,坚持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严格审查“三类岗位”的转换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工勤人员技能考核晋级,坚持专业能力和相关条件,不准突破政策,降低标准。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配置。依法制订并实施本市中长期人才规划。严格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将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全部下放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一律免收各类人才档案保管费。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顺向流动,确保各类人才合理配置。特殊人才引进和绿色通道进人必须经市人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军转安置。严格按政策规定安置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不得违规改变安置地;不得随意扩大专业技术(技能)和特殊人才范围;严格审查军转干部档案并如实记载反馈,确保安置公正透明。不得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群体稳定。优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资福利。严格按政策文件、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和退休费,严格核定新任职务(职级)的工资待遇,严格按照个人档案待遇要素确定工资标准;不得扩大特殊岗位津贴标准、项目发放范围;不得违规擅自办理职务职级职称工资调待手续;不准违规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不准擅自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休。
第二十二条 考核奖励。规范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自立名目,滥设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控制市级以下机关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按程序审批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不得颁发表彰决定、奖章、奖牌、证书,不得授予荣誉称号。不得突破规定的“优岗”比例。获奖集体不发奖金,获奖个人奖金不得突破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审(考试)。坚持社会化评审方向,逐步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认真组织评委会严肃、公正开评,不得干预评委独立评判,不准向评委会递条子、打招呼。评审要向基层、生产和工作一线倾斜,不得擅自突破职数规定。严格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签名责任制,资格审查材料一律复印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劳动关系。切实解决部分领域、部分企业劳动用工合同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确保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90%以上。强化劳动标准管理,及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合理确定全市国有企业不同行业负责人工资水平。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坚持依法劳动监察维权,对用人单位日常监察面达到90%以上,对违法用工行为的纠正率达到100%,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执法做到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执法人员证件、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五公开”。杜绝“人情执法”现象。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强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执行力度,不得随意减免、缓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仲裁。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一般案件须在45日内结案,重大疑难案件结案不超过60日。法定时效内结案率达100%。案件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无一起错案,无一起因办案不公引起的上访事件。对仲裁员实行办案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七条 信访接待。信访接待要态度端正、热情接待、文明礼貌、耐心倾听、认真记录。信访值班人员为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跟踪处理直至办结。不得冷漠对待上访群众,不得瞒报漏报信访案情,不得拖延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或书面回复)。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因怠慢、拖延、刁难引起信访问题升级的,将严肃追责。
第二十八条 劳动职业技能鉴定。坚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社会效能原则,坚持鉴定标准,规范鉴定行为,按程序核发证书,杜绝省略考试环节、降低操作要求、超越职业和等级范围进行鉴定等损害证书信誉的行为。坚持先申报,后鉴定,再发证,做到不鉴定,不发证。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完善档案收集、整理、转移流程,建立规范的移交、管理、借阅制度。着力建设数字化管理,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内容相互验证,坚决杜绝修改档案信息行为。落实“九防”措施,确保库存档案“零遗失”。按省一级验收标准要求,建立标准化的劳动关系档案管理中心,实现集中规范管理,确保档案接收、入库、利用“三高效”。
第三十条 人事任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按照民主酝酿、推荐、组织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程序进行。不得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不得封官许愿,不得临时动议研究人事,不得泄露党组会议机密。对科长(主任)及以下干部定期轮岗。
第三十一条 人事考试。优化考试工作流程,完善岗位工作职责,遵守考试纪律,提升科技反舞弊水平,确保各类人事考试公正、安全。要适时更新充实命题库和评委专家库。命题专家和评委抽选在纪检监察的监督下,由2人以上进行,实行全封闭入闱管理。阅卷统分必须全程监控,试卷按规定时效保存备查。严禁泄露考试机密,严禁作弊行为,严禁监考、巡考渎职失责。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由人社信息化向信息化人社转变。积极推进信息化人社建设三年计划。信息化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平等或带倾向条款,不得暗箱操作。严格管理人社门户网站,不准传播网上谣言,不准传播低俗内容,不准利用网上职能进行盈利活动。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组织领导。成立局建设法治人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总揽法治人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建设法治人社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建设法治人社的考核考评工作;纪检监察负责督查、监督、惩戒工作。2015年作为建设法治人社的开篇之年。
第三十四条 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广泛宣传人社法规政策,将人社6部法律和配套法规、规章人手印发一册,将业务政策文件印发至经办人员人手一本。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法规政策考试。分管领导要精通业务内的法规政策,业务科室要依法依规娴熟解答办理工作业务,经办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精通业务、弄懂政策、熟练办理并解释业务工作;加大人社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人社门户网站法规政策专栏要专人负责及时更新。定期举办培训班,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依法理性维权。
第三十五条 考核考评。健全考核考评量化细则,采取日常考评、单项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将全体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要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发通报。日常考评由局相关科室负责,每月汇总一次。单项考核由业务科室负责,年度考核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使用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纪检监察、人事科、督查室负责问责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依法行政专项检查,抽查业务工作台账。要采取专项督查、集中检查、暗访抽查和信访受理的方式,对群众反映和违纪违规的问题及时查处。对服务对象要进行回访,对违纪违规、错办漏办、拖延刁难、服务态度简单粗暴、敷衍塞责等有错和无为行为要严肃问责,不得姑息迁就。对徇私枉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擅自作主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免职处理并调离岗位或上报组织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本办法执行。